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垂裕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本裁定附表所示欄位之「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所示內容,有部分顯然誤載情形,茲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內容備註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公訴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二)被告 陳景湟 被告即刪除「陳景湟」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