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新小字第50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9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
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
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葉東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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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逾期違約金│
│││(新台幣│金起算日│計算方式│
│││;元)│││
├──┼─────┼────┼────┼────────┤
│1│96.1.1~│768元│97.3.1│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96.12.31│││,最高以欠額之百│
├──┼─────┼────┼────┤分之三十為限核計│
│2│97.1.1~│768元│98.3.1│。│
││97.12.31││││
├──┼─────┼────┼────┤│
│3│98.1.1~│888元│99.4.1││
││98.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