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三義藝術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居於苗栗縣三義鄉廣智新城14號,有
該起訴狀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管理費基金之房
屋亦位於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此外,依卷內資料復查
無本院、或苗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住法院對本事件具備管轄
事由。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