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等人因95年重訴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629,
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