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96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蘆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民
訴訟代理人 李嘉銘
張庭嘉
蘇柏穎
李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