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82號
原   告  許瑞
被   告 富貴桃源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事項關於「桃園市○○
區○○路○○○○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
○街○○○○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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