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清貴被告胡家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清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清貴因被告胡家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家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具保,由具保人胡清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民國99年10月5日刑事被告保證書、99年刑保字第4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該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投刑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聲請人向被告位於南投縣○里鄉○○路○○○號之住所,傳喚被告於101年3月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於101年2月16日由與被告同居之其父胡清貴收受而合法送達;另向被告位於南投縣○里鄉○○路○○號之居所,傳喚被告於101年3月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於101年2月16日由被告父親胡清貴收受而合法送達;又向被告位於南投縣信義鄉新開巷30之5號之居所,傳喚被告於101年3月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於101年2月20日由被告母親 吳姵儀 收受而合法送達。嗣聲請人亦對具保人位於南投縣○里鄉○○路○○○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於101年5月4日攜同被告到案執行,而該通知於101年4月18日由具保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紙、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然被告並未於101年3月6日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依期攜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惟員警分別於101年3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至被告上開3處住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拘票及報告書各3紙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執行或因案羈押中,而不能到案執行或由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之情事,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足資佐證,可見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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