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判決駁回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867號函,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