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9號抗告人 陳啟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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