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 邱言中 等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邱言中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言中、 趙玉潔 二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邱言中業於民國105年2月5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邱言中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債務人邱言中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關於邱言中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