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被繼承人 王寅丙 之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被繼承人王寅丙之抵押物,惟未陳報被繼承人王寅丙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及113年2月7日並補正,此通知函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及113年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相對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王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