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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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碧彩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湘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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