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髙 強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髙強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髙」強生,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