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李憲章
張淑琴 相對人 盧潮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債權額比例:李憲章、張淑琴各為1/2),約定於88年5月3日償還,利息按中央銀行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逾期按每百元每月2元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1,000萬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收款收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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