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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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 陳宥蓉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聖容有限公司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43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茲因目前尚在追討股東 蔡玉芳 所積欠之股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將本件清算再展期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3月26日就任為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同年4月20日以96年度司字第43號事件准予備查後,復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113號、97年度司字第38號、97年度司字第139號、98年度司字第54號、98年度司字第172號、99年度司字第18號、99年度司字第59號、100年度司字第18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7號、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101年度司字第37號、102年度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字第31號、103年度司字第8號、103年度司字第31號、104年度司字第3號、104年度司字第25號、105年度司字第10號、105年度司字第21號、106年度司字第9號、106年度司字第25號、107年度司字第6號等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最終准予聲請人延展至107年9月25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此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雖於上開應完結清算之期限屆滿後,始具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惟其主張尚在追討股東積欠之股款50萬元等情,已提出本院新院雲96執舜字第21679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為證,足認聲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準此,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5月6日完結相對人之清算。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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