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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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33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理人 鄭朝隆 債務人 葉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