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具保人邱湘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102年度執字第3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湘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湘庭因被告鄭智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繳納5萬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邱湘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1年12月4日刑保字第
43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下稱執聲沒卷〉第
4頁)。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02年審訴字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8日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之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14日函覆拘提未獲之函文暨該署檢察官開立之102年8月12日拘票、司法警察102年8月30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2頁至第3頁、第6頁至第
7頁、第9頁至第10頁反面)。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9日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見執聲沒卷第5頁反面、第6頁反面、第8頁反面),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