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明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明詔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06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48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6月8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19日以本金新臺幣49906元按原契約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即民國108年4月20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三),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6│至民國108年4│年息15%│││49906││月8日起│月19日止││││元│├──────┼──────┼───────┤││││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恢│││││月20日起││復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