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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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另案被告 翁一全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具體不法事證,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摻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屬違禁物,然因查無涉案嫌疑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另案被告翁一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證據足資認定其涉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以105年度偵字第8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鑑定結果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業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在案,為違禁物,此有該公司於105年4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復查無作為他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犯行證據之情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因注射針筒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