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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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9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告訴人甲○○為被告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核被告乙○○所為,係
犯刑法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應依刑法280條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0條、2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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