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中市○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署押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聲減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偽造署押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