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224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2,5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全數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