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224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2,5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全數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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