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蕙瑛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佳恩 因108年度訴字第157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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