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43號原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送達代收人 陳宏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創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57元(伍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陸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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