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東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東益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東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1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796號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多屬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2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附表:受刑人謝東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1.09│102.01.04│102.01.09、│102.01.09│││││102.年1月底││├───────┼────────┼────────┼────────┼────────┤│偵查(自訴)│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58號等│偵字第2158號等│偵字第1732號等│偵字第173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718號│718號│2796號│2796號││審├─────┼────────┼────────┼────────┼────────┤││判決日期│103.12.31│103.12.31│105.02.25│105.02.25│├─┼─────┼────────┼────────┼────────┼────────┤││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718號│718號│2796號│2796號││決├─────┼────────┼────────┼────────┼────────┤││確定日期│103.12.31│103.12.31│105.02.25│105.02.25│├─┴─────┼────────┼────────┼────────┼────────┤│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宜蘭地檢104年度│宜蘭地檢104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38號│執字第438號│執字第2023號│執字第2023號││備註├────────┴────────┼────────┴────────┤││編號1-2之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3-8之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月,已易科罰金執畢│年│└───────┴─────────────────┴─────────────────┘┌───────┬────────┬────────┬────────┬────────┐│編號│5│6│7│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01年12月間某日│102.01.05、│102.01.08、│102.01.05、102年││犯罪日期│、102.01.04│102.01.12、│102.02.20│1月中旬至1月31日││││102.01.16、││、102年1月中旬以││││102.01.17││後至102年2月間│├───────┼────────┼────────┼────────┼────────┤│偵查(自訴)│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32號等│偵字第1732號等│偵字第1732號等│偵字第173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2796號│2796號│2796號│2796號││審├─────┼────────┼────────┼────────┼────────┤││判決日期│105.02.25│105.02.25│105.02.25│105.02.25│├─┼─────┼────────┼────────┼────────┼────────┤││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796號│2796號│2796號│2796號││決├─────┼────────┼────────┼────────┼────────┤││確定日期│105.02.25│105.02.25│105.02.25│105.02.25│├─┴─────┼────────┼────────┼────────┼────────┤│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宜蘭地檢105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23號│執字第2023號│執字第2023號│執字第2023號││備註├────────┴────────┴────────┴────────┤││編號3-8之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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