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 馮志能 被告 鑫寶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
7年12月13日起訴,然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能代表被告應訴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經本院於108年1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及補正能代表被告應訴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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