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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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送達處所:南投縣○○市○○○路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淑鎮蘇畯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蕉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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