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被告乙○○原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簡上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王昌鑫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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