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甲○○因公共危險罪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6.10至93.10.1│93.7至93.10.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速偵字第335號│93年毒偵字第101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619號│94年苗簡字第46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1│94.2.25│├─┼──────┼──────────┼──────────┤││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易字第619號│94年苗簡字第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7│94.4.4│├─┴──────┼──────────┼──────────┤││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34號│94年執字第749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公共危險│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3.8.14│90.7.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3756號│91年偵字第1625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515號│95年上訴字第2178號││實│││││審├──────┼──────────┼──────────┤││判決日期│94.3.24│96.2.15│├─┼──────┼──────────┼──────────┤││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515號│95年上訴字第21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5│96.3.27│├─┴──────┼──────────┼──────────┤││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834號│96年執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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