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忠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17859號、108年偵緝字222號、108年偵緝字223號、108年偵緝字224號、108年偵緝字225號、108年偵緝字226號、108年偵緝字227號、108年偵緝字228號、108年偵緝字229號、108年偵緝字230號、108年偵緝字2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忠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追徵)。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參年。
事實
一、鄭忠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法,竊取附表所示財物(附表編號3、10號未竊得財物)。
二、案經 吳盈潔 、 許名騰 、 孟祥紅 、 簡麗參 、 黃國修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鳳山分局、苓雅分局及三民第一、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限制,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核與吳盈潔、 鄭亦閎 、 鄭家玗 、 魏秋美 、 陳永華 、 胡許麗美 、 黃怡 慈、許名騰、孟祥紅、簡麗參、黃國修、 李政錡 、 周博霖 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現場、機車、扣案物照片及扣案物品可佐。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應屬狹義-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是。又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可參。被告行竊時所用菜刀、一子螺絲、鉗子、老虎鉗、鐵管、鐵撬,客觀上足對人生命、身體產生危害,屬兇器無訛。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已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後規定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五、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4、7、9、11、1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0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附表編號5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2、3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附表編號8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2、3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雖有未洽,惟僅竊盜加重要件認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表編號3、10著手竊盜而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編號8、12不符合自首要件(詳附表所載),其餘各次竊盜犯行,監視器雖有拍到行竊之人及所騎機車號碼,但或因光線暗、畫面不清、或行竊、騎車時戴安全帽及口罩,身穿雨衣,致難辨識行竊之人的臉部特徵。該機車又非登記被告所有,依現有事證及監視畫面,尚難逕認已足合理佐證行竊之人定為被告。為此,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上開編號8、12以外之犯行,應認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編號3、10遞減其刑)。
六、審酌被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暨犯罪手段方法、所生損害,竊得物品除機車外均未發還及賠償,兼衡坦承犯行,及各次查獲過程(監視畫面非可明確辨識,且無行竊時使用工具之畫面,被告仍坦承罪責較重之加重竊盜罪,節省檢警司法資源,量刑及合併定刑時,應輕於否認犯罪之情形)、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竊得之全聯購物中心禮券7張、車號000-000機車1輛及鑰匙2支,業已發還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㈡、扣案老虎鉗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附表編號9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持以竊盜之其他工具,未扣案且非違禁物,沒收與否欠缺刑法重要性,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段│主文│├──┼────┼─────┼────┼────────┼────────────┤│1│107年6月│高雄市鳳山│吳盈潔│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18日○○○區○○街28││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36分許│號「博克吐││地點,攀爬該處附│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櫃││││司早餐店」││設之鐵梯,破壞該│壹個、現金新台幣壹萬玖仟││││││店2樓窗戶後,爬│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窗進入店內,再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店內菜刀1把撬壞│,追徵其價額。││││││抽屜鎖頭,竊取錢├────────────┤│││││櫃1個及現金新臺│108年偵緝字230號(原107││││││幣(下同)19700│年偵22789號):自首(畫││││││元,得手後騎乘機│質較不清楚)。││││││車離去(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2│107年6月│高雄市鳳山│鄭亦閎│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24日○○○區○○○路││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許│198號「宜││地點,攜帶其所有│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景園餐廳」││之一字螺絲起子及│新台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鉗子各1支,以鉗│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子剪開該店鐵窗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爬窗進入店內,├────────────┤│││││再以一字螺絲起子│108年偵緝字226號(原107││││││撬壞櫃台抽屜鎖頭│年偵19375號):自首(畫││││││,竊取現金30000│質較不清楚)││││││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嗣經│││││││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3│107年6月│高雄市苓雅│ 陳振章 │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29日○○○區○○路19││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許│6號「金光││地點,持自備之老│刑柒月。││││家常菜」││虎鉗1支,拆下該│││││││店窗戶後,爬窗進├────────────┤│││││入店內,惟未尋得│108年偵緝字231號(原107││││││現金或值錢財物,│年偵字22796號):自首(││││││未竊得財物,即騎│畫質較不清楚)││││││乘機車離去。嗣經│││││││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4│107年6月│高雄市苓雅│陳永華│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29日○○○區○○路與││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許│正義路224││地點,持自備之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巷口「一源││虎鉗1支,破壞該│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食堂」││店窗戶後,爬窗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入店內,竊取現金│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現金15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108年偵緝字231號(原107││││││嗣經員警調閱現場│年偵字22796號):自首(││││││監視錄影畫面,始│畫質較不清楚)││││││循線查獲。││├──┼────┼─────┼────┼────────┼────────────┤│5│107年7月│高雄市鳳山│胡許麗美│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3日3時○○○區○○路72││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分許│號「鳳中燒││地點,持自備之一│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臘便當店」││字螺絲起子1支,│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沒收,如││││││撬壞該店鐵捲門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拉起鐵門進入店內│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竊取抽屜內現金├────────────┤│││││5500元,得手後騎│108年偵緝字228號(原107││││││乘機車離去。嗣經│年偵字20254號):自首(││││││員警調閱監視錄影│畫質較不清楚)││││││畫面查獲。││├──┼────┼─────┼────┼────────┼────────────┤│6│107年7月│高雄市三民│ 黃怡慈 │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31日2○○○區○○街││號機車,前往左列│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分許│476號「豪││地點,見該店後門│犯罪所得現金新台幣參仟陸││││泰火鍋店」││未鎖即進入該店,│佰元、家樂福禮券壹仟伍佰││││││持店內一字螺絲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子1支,撬開收銀│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機,竊取現金3600│徵其價額。││││││元及家樂福禮券├────────────┤│││││1500元,得手後騎│108年偵緝字225號(原107││││││乘機車離去(毀損│年偵18994號):自首(畫││││││部分未據告訴)。│質較不清楚)││││││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查獲。││├──┼────┼─────┼────┼────────┼────────────┤│7│107年9月│高雄市三民│許名騰│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4日4時○○○區○○路17││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分許│8號「宏益││地點,持現場鐵管│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羊肉店」││,破壞該店鐵窗後│新台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爬窗進入店內,│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竊取櫃子內之現金│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嗣經│108年偵緝字227號(原107││││││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年偵字19747號):自首(││││││影畫面查獲。│畫質較不清楚)│├──┼────┼─────┼────┼────────┼────────────┤│8│107年9月│高雄市三民│孟祥紅│鄭忠瑋持自備鐵撬│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5日2時○○○區○○街81││,破壞該處玻璃門│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分許│號「滿意百││門鎖進入店內,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台││││元精剪沙龍││撬開櫃台抽屜大鎖│幣參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山東店」││,竊取現金3800元│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得手(毀損未據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訴)。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108年偵緝字222號(原107││││││查獲。│年偵18874號):非自首(│││││││臉部清楚可辨)│├──┼────┼─────┼────┼────────┼────────────┤│9│107年9月│高雄市三民│簡麗參│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11日○○○區○○路54││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35分許│9號「錢源││地點,持自備之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日式涮涮鍋││虎鉗1支,破壞該│新台幣肆萬壹仟元、全聯購││││」││處廚房窗戶後爬窗│物中心面額壹百元之禮券參││││││進入店內,竊取現│張、包包壹個均沒收,如全││││││金41000元、全聯│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購物中心禮券面額│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新台幣壹佰元10張│案之老虎鉗壹把,沒收。││││││及紅色包包1個,├────────────┤│││││得手後騎乘機車離│108年偵緝字224號(原107││││││去。嗣經警調閱現│年偵18919號):自首(畫││││││場監視錄影畫面,│質較不清楚)││││││始於107年9月25日│││││││12時40分許,通知│││││││鄭忠瑋到案說明,│││││││並扣得老虎鉗1支│││││││及用餘之禮券7張│││││││(禮券已發還)。││├──┼────┼─────┼────┼────────┼────────────┤││107年9月│高雄市三民│黃國修│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19日○○○區○○路42││號機車,前往左列│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16分許│5號薑母鴨││地點,持自備之一│月。││││店││字螺絲起子及老虎│││││││鉗各1支,破壞該├────────────┤│││││店後方第一道鐵捲│108年偵緝字229號(原107││││││門後進入店內,再│年偵21646號):自首(畫││││││以現場鐵條破壞第│質較不清楚)││││││二道鐵捲門,惟未│││││││尋獲現金及值錢財│││││││物,致行竊未得手│││││││即騎車離去。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查獲。││├──┼────┼─────┼────┼────────┼────────────┤││107年9月│高雄市鼓山│李政錡│鄭忠瑋騎ZCX-137│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21日3○○○區○○路││號機車,前往左列│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分許│287號旁「││地點,持自備之一│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錡機家族豆││字螺絲起子破壞該│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沒收,如││││乳雞店」││處鐵窗,爬窗進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店內,竊取零錢箱│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內之現金350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108年偵緝字223號(原107││││││離去。嗣經警調閱│年偵18882號):自首(該││││││監視錄影畫面查獲│處外之監視器面,容貌清楚││││││。│,但無行竊畫面,也未拍到│││││││機車車號)│├──┼────┼─────┼────┼────────┼────────────┤││107年9月│高雄市苓雅│ 周新 為│鄭忠瑋持自備之老│鄭忠瑋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24日○○○區○○○路││虎鉗1支破壞破壞│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許│137號「小││該處廚房窗戶之鋁│年。││││周家常菜」││條,爬窗進入店內│││││││,見758-PTG號機├────────────┤│││││車鑰匙未拔,啟動│107年偵字17859號:非自首││││││機車後,竊取該車│(騎乘贓車為警查獲)││││││駛離現場。嗣於10│││││││7年9月25日12時40│││││││分許,在高雄市000
000○○○區○○路○○號前│││││││,經巡邏之員警盤│││││││查時,發現鄭忠瑋│││││││所騎機車為已報失│││││││竊之車輛,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及鑰匙2支│││││││(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