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家鋐 被告 洪啟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