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72號上訴人 張陳美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頡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李宛靜 、鴻州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同伴動物扶助協會、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