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柏承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正債務總金額為若干元?
(二)債務人自陳現於環保公司擔任司機,每月薪資新臺幣26,700元等語,請債務人提出雇主即環保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補提受扶養親屬王0辰、王0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務人每月是否有實際支出王0辰、王0云之扶養費用?如有,渠等之扶養費用金額各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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