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刑智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智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邱宇鴻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昇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Windows10HOME(隨機版)28片、Windows10HOME(彩盒版)40盒准予發還被告邱宇鴻。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邱宇鴻遭扣押之Windows10HOME(隨機版)28片、Windows10HOME(彩盒版)40盒(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12748號卷二第133頁、本院卷第9頁扣押物品清單),經警方勘查驗認均為正本軟體(見上開偵卷二第11頁、第127頁),原審判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8號判決,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品為非法侵害微軟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亦未諭知沒收,嗣被告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主張上開扣案物品為其購買的合法正版商品,足認其有取得微軟公司的合法授權,可以為購買電腦之客戶重製Windows10軟體於電腦中。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見本院卷第111頁),經本院詢問檢察官意見,檢察官表示,應請告訴人微軟公司將本案說明清楚之後,再為決定是否發還,被告表示同意檢察官所述(見本院卷109-110頁),本院認為上開扣案物品在本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案件終結前,仍有留作證物之必要,玆本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案件已於111年4月20日判決,未認定上開扣案物品為非法重製物,亦未宣告沒收,被告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本院審酌上開扣案物品未諭知沒收,且依訴訟進行情形,已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被告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林惠君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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