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林威宇 被告 吳學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9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胡原碩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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