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41號聲請人 蔡緥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劉慧君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13年1月10日2,000,000元UC049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