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黃綉穎黃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采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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