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杰良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杰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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