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裕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751號、第7844號、第950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018號、第23161號、24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裕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高裕程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頂公園,欲以每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使用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山 」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容任「陳山」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永豐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張雅雯 、 陳政玟 、 鄭義宏 、 路果 、 陳德陽 、 施雅雯 、 許瑄芸 、 錢季葳 、 陳曉霖 、 劉兆翔 (下稱張雅雯等10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並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經張雅雯等10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被告 高裕程固 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設,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在telegram上發現有個虛擬貨幣交易群組,有暱稱「陳山」之人留言徵求短期打工,對方說虛擬貨幣會賺一些錢匯到我的卡裡面等語。然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所開立使用,且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
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張雅雯等10人佯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雅雯、陳政玟、鄭義宏、路果、陳德陽、施雅雯、許瑄芸、錢季葳、陳曉霖、劉兆翔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分別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資料、匯款申請書、存摺交易紀錄及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
、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尚無從僅因收取帳戶者曾空口陳述收取帳戶僅作某特定用途,即確信自己所交付之帳戶,必不致遭作為不法詐欺取財使用;且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犯罪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有償取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審諸被告於行為時業已為成年人,依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提供我的帳戶就是打工,對方說要先審核,我這種只有3、5,000元,對方說過一陣子會把帳戶還給我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7751號卷第82頁)相互以觀,可見被告與「陳山」間無任何特別信賴關係存在,被告單純係為獲取金錢利益,而交付本案帳戶。足認被告於交付該帳戶時,主觀上應可預見該帳戶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之用,且他人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予以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永豐帳戶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藉以掩飾不法犯行並確保犯罪所得,顯不違反被告本意,自堪認定其主觀上有容任他人利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幫助犯意。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採。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逕與向本案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本案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侵害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所指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8至10所示),因與本案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7所示)為同一案件,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戶
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取得告訴人因受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不足為取;復審酌本案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遭詐騙金額如附表所示,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雖將上開帳戶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告訴人張雅雯等10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交付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但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董秀菁、林志祐、李怡增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民國)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1張雅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7日,透過Pairs愛派族交友軟體自稱「 陳佳豪 」與告訴人張雅雯認識,佯稱可透過匯豐證券系統漏洞賺錢,但須加入會員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4日14時54分許2萬元2陳政玟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4日,透過臉書與告訴人陳政玟認識,之後互加通訊軟體LINE,佯稱加入投資會員獲利云云,致陳政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9月24日17時15分許1萬元3鄭義宏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透過臉書及LINE與告訴人鄭義宏認識,佯稱可加入539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義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9月24日13時35分許1萬元4路果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自稱「 陳浩然 」向告訴人路果佯稱可加入世界道地中藥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路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9月24日10時34分許5萬元5陳德陽詐欺集團成員110年9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unny」與告訴人陳德陽認識,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以獲利,惟須先將款項匯入平台指定帳戶,致陳德陽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110年9月24日12時許1萬元6施雅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日,透過愛派族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施雅雯認識,之後互加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貨幣轉取價差以獲利云云,致施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9月24日10時9分許5萬元7許瑄芸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7日,透過手機交友軟體WeDate暱稱「 黃少義 」與告訴人許瑄芸認識,之後互加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以玩星際國際集團線上博弈賺錢云云,致許瑄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18分許64萬元8錢季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9月間起,以LINE暱稱「 葉青峰 」與錢季葳取得聯繫,佯稱可投資「威尼斯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錢季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4日12時20分許3萬元110年9月24日12時22分許3萬元110年9月24日17時15分許3萬元(併辦意旨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9陳曉霖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日起,透過臉書與陳曉霖認識後互加LINE聯繫,佯稱投資以太幣可獲利云云,致陳曉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4日11時58分許3萬元110年9月24日12時3分許2萬元110年9月24日12時6分許4萬5000元10劉兆翔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透過「交友APP派愛」與告訴人劉兆翔認識,雙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互為連繫,佯稱:可於「美林證券」投資平台上下單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兆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110年9月23日12時23分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