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劉鈞鐳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黃世芳 律師被告亞昇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被告肇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德興 被告田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賢聰 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乾 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一0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蔡佳玲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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