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合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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