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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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甲○○為相對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若甲○○為相對人,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宏海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