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德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