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 賴加陵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 李達亮 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李達亮之之除戶謄本或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與李達亮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李達亮之子女、父母、祖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釋明李達亮之失蹤事由。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