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504號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債務人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債務人 朱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