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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