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新興
郵局第797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益成紙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31
日,將對於相對人票據債權合法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轉讓
書一件可證,聲請人於97年7月23日以上開存證信函向相對
人設籍地址為送達,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本院89年度
票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暨裁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信封回執
、債權轉讓書、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