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9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92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9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敦凱
莊廣遠 邱漢杰 廖顯庭 鄭宥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7年度訴字第379、2370、3007號、108年度訴字第1214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997、22853、24822、30744、3332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801、10611、2094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8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有罪部分,及鄭宥宏部分,均撤銷。
莊敦凱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莊廣遠犯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漢杰犯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廖顯庭犯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鄭宥宏犯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莊敦凱於民國106年2月底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子」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車手集團,以獲取提領詐欺贓款百分之3之不法酬勞為代價(其中百分之1由領款車手朋分),負責聯繫車手、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包裹轉交其他車手領取詐欺款項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等工作,並以其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住所(下稱福上巷水房)做為集結及派出車手之據點,其於106年2月底某日起至3月初某日,陸續介紹其叔莊廣遠、友人邱漢杰、廖顯庭及鄭宥宏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以獲取提領詐欺贓款百分之1之不法酬勞為代價。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莊敦凱事先依指示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包裹,及由鄭宥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莊敦凱共同領取附表二編號4至28所示人頭帳戶所寄之金融卡包裹,莊敦凱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106年3月7日領取 李志明 所寄之金融卡包裹,及於翌日領取 陳豫瓏鄭又誠黃聰榮 所寄之金融卡包裹時,在黑貓宅急便簽收單之收件人欄內各偽簽「呂 佳益 」署名1枚(共4枚)持以行使,以領取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包裹,足生損害於 呂佳益 及黑貓宅急便對於管理宅配物品之正確性。另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5、附表三編號1至17、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分別以網路購物交易錯誤、佯稱被害人友人之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25、附表三編號1至17、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前開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至25、附表三編號1至17、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後,莊敦凱再依其上手綽號「老子」之成年男子指示,將事先領取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轉交予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或自己持用,其等復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5、附表三編號1至17、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25、附表三編號1至17、附表四所示之款項,並於領取後帶回福上巷水房交予莊敦凱匯集,再由莊敦凱交付上開約定酬勞予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及鄭宥宏,及留存自己應分得之酬勞後,餘款均轉交給上手綽號「老子」之成年男子。
二、 吳維倫 (原審法院通緝中)於106年3月初某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馬哥 」之成年男子之邀,加入莊敦凱、鄭宥宏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吳維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上開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時間,以網路購物錯誤之詐騙方式對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前開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吳維倫於106年3月10日晚上,收受「馬哥」所交付之由莊敦凱與鄭宥宏於106年3月8日下午1時30分許,共同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黑貓宅急便」領取之黃聰榮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由吳維倫於如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6至28之詐欺款項,並將領得款項交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馬哥」。
三、鄭宥宏於106年3月2日晚上8時許,受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在臺中市西屯區都會公園下之北基加油站附近,收受由前開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人交付之 劉俊緯 申辦之永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金融卡1張及密碼後,伺機提領贓款。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同年月3日晚上6時29分許,以電話向 毛迦霖 佯稱毛迦霖在網路購物時,因設定錯誤,而需至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使毛迦霖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7時50分許起,以轉帳匯款及存款之方式,將款項轉入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其中3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萬9,960元、2萬9,988元、1萬5,123元,合計共7萬5,071元則轉帳至上開劉俊緯之永豐銀行帳戶內;鄭宥宏旋依詐欺集團成員電話指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日晚上7時5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號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持劉俊緯上開金融卡,跨行提款共計8萬9,000元,所提領之贓款則放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0樓住處,金融卡則交還綽號「小黑」之人。 鄭宥宏復 於106年3月22日晚上6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都會公園下之北基加油站附近,收受綽號「小黑」之人所交付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人頭帳戶金融卡共3張及各自之密碼後,於同年3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00號家樂福超市青海店2樓之自動櫃員機,插入該
3張金融卡並操作查詢可用餘額時(此部分因尚無人因受詐欺而匯款,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盤查查獲,經徵得鄭宥宏之同意搜索其住處,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現金1萬元。
四、案經 鄭錦裕詹子儀賴建豪劉芮妤李尚學江雅雲廖駿鋒郭浚騰張蕊陳彥融徐詩涵陳怡 霓、 賴威帆邊強生蕭閔瑄張振原金佑安陳美如孫聖智陳明坤游立丞王盈智許茹婷宋廷揚 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請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林祐志、劉瑋茗、劉佩瑩、廖家淇、 方山水陳育材簡鳳玲賴孟良吳淽瀀胡佳莉王婉庭林翊瑄楊詠嵐潘品丰王蕙芳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毛迦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下稱被告5人)於原審即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莊敦凱於原審、被告鄭宥宏於原審及本院於對於上開事
實欄一、二部分之事實,被告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於原審及本院對於上開事實欄一部分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上揭事實欄一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及事實欄二(即附表
二編號26至28)部分,業經證人即告訴人鄭錦裕、詹子儀、賴建豪、劉芮妤、李尚學、江雅雲、廖駿鋒、郭浚騰、張蕊、陳彥融、徐詩涵、 陳怡霓 、賴威帆、邊強生、蕭閔瑄、張振原、金佑安、陳美如、孫聖智、陳明坤、游立丞、王盈智、許茹婷、宋廷揚於警詢、證人即被害人 郭奕伶謝如菁柯成洲陳惠珍 於警詢、證人李志明、陳豫瓏、鄭又誠、黃聰榮於警詢中證述在卷,並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彰警刑字第1060069033號卷〈下稱警卷一〉第14至15頁、第28至29頁、第38至39頁、第48至49頁、第58至59頁、第68至69頁)、李志明之黑貓宅急便託運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一第73頁、第75頁正反面)、陳豫瓏之黑貓宅急便託運單(見警卷一第82頁)、鄭又誠之黑貓宅急便託運單、新豐郵局存摺影本、臺灣企銀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一第86至87頁、第91至92頁反面)、黃聰榮之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影本、黑貓宅急便託運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一第96至98頁、第100至101頁)、賴建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簡訊擷圖、存摺影本、新光銀行、郵局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102頁正反面、第107至110頁)、 劉芮妤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一第111頁正反面)、 李尚學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一第115頁正反面)、江雅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119頁正反面、第123頁)、廖駿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125頁正反面、第131至132頁)、郭浚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灣企銀存摺影本(見警卷一第133頁正反面、第137至138頁)、 張蕊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139頁正反面、第143頁)、 陳彥融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144頁正反面、第150頁)、 徐詩涵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151頁正反面、第154至155頁)、陳怡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156頁、第160頁)、賴威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163頁正反面、第166至167頁)、 謝茹菁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影本(見警卷一第168頁正反面、第172頁)、柯成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一第174頁正反面、第178頁、第180頁)、邊強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新光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幣活存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見警卷一第181頁正反面、第186至192頁)、蕭閔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195頁正反面、第201至202頁)、 張振原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見警卷一第203頁正反面、第208至211頁)、 金佑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212頁正反面、第215頁正反面)、 陳美如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一第216頁正反面)、 孫聖智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案件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220頁正反面、第227至228頁)、陳明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警卷一第229頁、第232頁、他卷第160頁反面、第161頁正反面、第163頁)、游立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手機通聯紀錄擷圖、郵局存摺影本(見警卷一第233頁正反面、第238至239頁)、 王盈智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手機簡訊轉帳資料(見警卷一第240頁正反面、第245頁)、許茹婷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摺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警卷一第247頁正反面、第251至252頁)、 宋廷揚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案件紀錄表、郵局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254頁正反面、第258至259頁)、 陳惠珍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銀行苗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一第261頁正反面、第265至268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4月10日營清字第106003879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106年4月10日處儲字第106100028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玉山 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5月26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405183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7864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6年4月11日元作服字第106000830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見警卷一第269至293頁)、提款照片、宅急便及取包裹現場照片、寄貨單(見警卷一第296至31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一第351至352頁)、職務報告2份(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68637號卷〈下稱警卷二〉第11至13頁)、邱漢杰提款監視器照片(見警卷二第38至4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二第49至51頁)、郭奕伶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第一銀行存摺影本(見警卷二第52至53頁、第57頁)、鄭錦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警卷二第54至56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卷二第58至63頁)、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06年4月21日水湳營字第1065000215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卷二第65至71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年4月20日作心詢字第1060419115號函暨ATM提款畫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歷史交易明細(見金城警刑字第1060005145號卷〈下稱警卷四〉第5至7頁)、詹子儀之永豐銀行、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四第13至14頁)、永豐銀行、新光銀行、台新銀行、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平鎮分行106年8月18日平鎮營密字第1060002707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8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2013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核退卷第7至36頁)、彰化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5月24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40527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核退卷第40至45頁)、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106年8月28日金存字第106500244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6日儲字第1060167053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核退卷第48至65頁)等在卷可稽,核與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相符。
⒉前揭事實欄一如附表三編號1至17所示部分之事實,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祐志、劉瑋茗、劉佩瑩、廖家淇、方山水、陳育材、簡鳳玲、賴孟良、吳淽瀀、胡佳莉、王婉庭、林翊瑄、潘品丰於警詢、證人即被害人 林玥 妏、 謝家才林鴻泰許承展 、楊詠嵐等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職務報告書、106年3月28日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廖顯庭扣案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6年3月19日莊敦凱、莊廣遠提領畫面、搜索扣押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廖顯庭提領詐欺被害人一覽表、警示詐騙帳號提領紀錄、106年3月9日廖顯庭提領畫面、搜索扣押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60026951號〈下稱追加警卷二〉第2至3頁、第11至12頁反面、第28至29頁反面、第41頁反面、第58至59頁、第62至63頁、第63至67頁、第70至71頁、第80至82頁、第104至109頁、第111至113頁、第160至170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06年7月25日職務報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陳育材遭詐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6年3月4日廖顯庭提領畫面(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32233號〈下稱追加警卷三〉第2至4頁、第26頁正反面、第37頁、第39頁反面至第44頁、第55至61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8月2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莊敦凱等人涉嫌詐欺案偵查報告、邱漢杰、莊敦凱、莊廣遠、廖顯庭、鄭宥宏詐欺集團車手於ATM機臺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見106年度偵字第9801號〈下稱追加偵卷一〉第61至72頁、第75至82頁、106年度偵字第10611號〈下稱追加偵卷二〉第133至14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轄內106年3月份(至31日)詐欺集團車手於ATM機臺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莊敦凱、莊廣遠提領詐欺被害人一覽表、警示詐騙帳號提領紀錄、邱漢杰提領詐欺被害人一覽表、警示詐騙帳號提領紀錄、查扣金融帳戶詐欺被害人一覽表、莊敦凱等人涉詐欺案查扣金融帳戶一覽表(見追加偵卷二第35至39頁反面、第86至88頁、第106至107頁、第122至123頁)、林祐志遭詐騙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邊強生遭詐騙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劉瑋茗遭詐騙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劉佩瑩遭詐騙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方山水遭詐騙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簡鳳玲遭詐騙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賴孟良遭詐騙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許承展遭詐騙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吳淽瀀遭詐騙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胡佳莉遭詐騙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王婉庭遭詐騙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楊詠嵐遭詐騙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潘品丰遭詐騙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莊敦凱、廖顯庭、莊廣遠、鄭宥宏、吳維倫、邱漢杰提款畫面在卷足憑(見追加起訴附件第4頁反面、第7至8頁、第13頁、第16頁正反面、第20頁正反面、第23頁正反面、第34頁、第37頁、第40頁、第42頁反面、第45頁、第52頁、第55頁、第63至93頁、第95至136頁、第141至145頁、第159至176頁、第187至194頁)等在卷可憑,核與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相符。
⒊上開事實欄一如附表四所示部分之事實,業經被告莊敦凱於
原審、被告鄭宥宏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蕙芳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王蕙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106年4月19日台企成功106字第720065110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鄭宥宏106年3月8日提領畫面(見107年度偵字第24805號〈卷二〉第28頁正反面、第30至38頁)等附卷可參,足徵被告莊敦凱、鄭宥宏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亦堪採信。
㈡訊據被告鄭宥宏對於上開事實欄三部分之事實,亦坦承不諱,且查:
⒈告訴人毛迦霖於106年3月3日晚上6時29分許,接到詐欺集團
成員以電話向其佯稱在網路購物時,因設定錯誤,而需至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使毛迦霖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上7時50分許,接續轉帳2萬9,960元、2萬9,988元、1萬5,123元至上開劉俊緯之永豐銀行帳戶內,被告鄭宥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06年3月3日晚上7時5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號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旋於同日晚上7時56分許,持劉俊緯上開金融卡,跨行提款共計8萬9,000元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毛迦霖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追加偵卷一第46至50頁反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3張、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案之提款卡3張照片、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照片(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4206號〈下稱追加警卷一〉第4頁、第23至27頁、第30至34頁、第36頁、第38頁、第41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又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
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開戶;況近來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施行詐騙之情事,業經報章新聞大舉報導,故苟有人交付來路不明之金融機構金融卡使用,衡情應知係作為犯罪之行為,是被告鄭宥宏仍持用上開永豐銀行金融卡,提領該帳戶內告訴人毛迦霖遭詐騙之款項,所為顯已該當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就事實欄三部分負責。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觀諸該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相互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本件被告5人主觀上既有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認識,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工,自應對各該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
廖顯庭、鄭宥宏上開事實欄一至三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於106年3月31日修正,並於同年4
月19日公布施行,復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增列實施詐術犯罪組織規定,惟本案被告5人犯行期間為106年2月26日至106年3月19日,係於上開增列規定施行前,是依罪刑法定原則,本案尚無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適用,先予敘明。
㈡是核被告莊敦凱就事實欄一後段如附表二編號1至7、9至25
、附表三編號1至17、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26至28、附表四所示等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前段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莊廣遠就事實欄一後段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附表三編號10至14所示犯行,被告邱漢杰就事實欄一後段如附表二編號1至7、9至10、附表三編號15至17所示犯行,被告廖顯庭就事實欄一後段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2至9所示犯行,被告鄭宥宏就事實欄一後段如附表二編號4至7、9至25、附表四、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等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莊敦凱、邱漢杰、鄭宥宏就事實欄一後段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鄭宥宏就事實欄三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查告訴人廖駿鋒固於警詢中證稱其有匯款30,000元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人頭帳戶,惟該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並無告訴人廖駿鋒匯款資料,且其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亦係顯示「帳戶有問題」,甚而其提供之存摺影本亦無該筆交易資料,此有上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存摺影本存卷足憑(見警卷一第132頁、第288至293頁、原審卷一第161至164頁),堪認告訴人廖駿鋒應未匯款成功,被告莊敦凱、邱漢杰、鄭宥宏就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廖駿鋒部分應屬未遂;公訴意旨認被告莊敦凱、邱漢杰、鄭宥宏就附表二編號8之事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尚有未合。又事實欄三部分,被告鄭宥宏僅與「小黑」1人接觸,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知有第三人共同從事該次犯行,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被告鄭宥宏此部分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有未洽,惟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附此敘明。
㈢被告莊敦凱於事實欄一前段領取黑貓宅急便包裹時,在黑貓
宅急便包裹之收件人上面偽簽「呂佳益」署名,此部分被告莊敦凱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論罪。被告莊敦凱主觀上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莊敦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起訴書雖漏未敘及,然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29頁),且此與本案起訴附表二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依法併予審理。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⒈查被告5人持用人頭帳戶金融卡,多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
款項,主觀上顯均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莊敦凱、邱漢杰、鄭宥宏於附表二編
號4對被害人賴建豪共同詐欺取財,致其匯款至李志明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部分,及被告莊敦凱於附表二編號17對告訴人邊強生共同詐欺取財,致其匯款至 徐燁葵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部分,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附表二編號4、17部分,屬接續犯之包括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⒊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邱漢杰尚於附表二編號1之④、編號3
之②、編號4之③至⑤、附表三編號17之①所示提領時間,分別提領上開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被告鄭宥宏於附表二編號16至17、編號19之①至②、編號20之⑥至⑦所示提領時間,分別提領上開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被告廖顯庭於附表三編號2之②、編號6之①及③、編號7之④所示提領時間,分別提領上開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然此部分與其等就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之其餘款項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亦得併予審理。
㈤就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因被害人不同,係
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該次犯罪明顯且屬可分,各個犯罪時間及被害人亦有所差異,如附表二(除編號5、6、8至10、14、15、21至28外)、附表三(除編號3至5、8、9、11、14至16外)所示被害人,或因遭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或匯入不同帳戶之款項,或分由被告5人多次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款項,同一被害人應包括論以一罪。是以,被告莊敦凱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45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被告莊廣遠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7罪),被告邱漢杰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2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被告廖顯庭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1罪),被告鄭宥宏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5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㈥被告莊敦凱就本案46次犯行、被告莊廣遠就本案7次犯行、
被告邱漢杰就本案13次犯行、被告廖顯庭就本案11次犯行、被告鄭宥宏就本案27次犯行,與其等所屬前揭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莊廣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
104年度中簡字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4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該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5年7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顯見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核其情節,均應加重其刑。被告莊敦凱、邱漢杰、鄭宥宏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805號移送併
案審理關於附表二編號4、11、12、21、附表三編號10至17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均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㈠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5人就其等上開犯行,
除成立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外,另涉犯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㈢次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換言之,該罪所謂不正方法可能有兩種方式:一為使用偽造卡片及正確密碼提款;另一則為行為人使用真正卡片及正確密碼,但未得帳戶所有人之授權而提領款項。至於行為人若得帳戶所有人之授權使用提款卡,縱行為人提領之款項為不法取得之財物,亦與前開「不正方法」無涉,蓋該罪所稱之「不正方法」,係針對如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而言,而非針對款項如何進入該帳戶而言。查本案被告莊敦凱交付予被告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用以提款之金融卡,均係人頭戶所有人申辦之真正金融卡,並非偽造之金融卡,是上開金融卡既非偽造,而依常情使用真正之金融卡及密碼提款,有較大之可能係獲得卡片所有人之授權,且本案人頭戶所有人 巫維浩曾宥笙 、陳豫瓏、黃聰榮、 游騰翔陳明聖賴秋枝陳珈伊莊嘉哲胡仁禧 亦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交付申辦帳戶之金融卡,業經法院判決在案,則被告5人既係以真正金融卡及正確之密碼提款,又無證據證明被告5人未經上開金融卡所有人同意使用上開金融卡提領款項,本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其等已得各金融卡帳戶所有人同意,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持真正金融卡提領款項之行為,自難認有施用何不正方法。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應就被告5人此部分行為被告5人均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5人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收受、持有或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
0萬元以下罰金:……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依其立法理由所示,係指行為人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顯係規範詐欺集團正犯收購、借用或詐取他人帳戶供後續犯罪使用之行為。惟本件被告5人取得被害人存摺及提款,目的係為進而持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以達成向被害人詐財之直接目的,顯非為了後續其他犯罪而蒐集取得帳戶之用,與上開立法理由揭示之情形迥然有別,並無成立該罪之餘地。公訴意旨認被告5人此部分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罪嫌亦容有誤會,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原審以被告5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5人之所為並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罪,已如前所論述。原審未察,併對被告5人論罪,認與上揭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而予從一重處斷,即有未洽;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原審既認被害人廖駿鋒遭本件詐欺集團詐騙後,匯款未成功,卻於「提款車手」欄,列載「邱漢杰」亦有未當。再綜參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三、理由欄甲肆二、㈡㈤,及其附表二編號24、附表六編號3至5等之記載,可知其附表一編號關於被告莊敦凱之判決
主文部分,顯然漏載「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沒收」;及關於被告鄭宥宏之主文部分贅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等語,復有未合。被告5人未提出其他有利事證,徒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因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被告5人參與詐欺集團之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予以撤銷,自為判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率爾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雖非直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然車手之角色除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行為外,亦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況近年詐欺集團盛行,造成多數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其行徑廣為社會大眾所髮指,被告5人參與詐欺集團,意圖以輕鬆提領款項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甚鉅,復考量被告5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分別與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或匯款至被害人帳戶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匯款明細等在卷可憑,態度尚佳,兼衡被告5人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及不法所得、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莊敦凱為高中畢業、從事鐵工、未婚、經濟狀況不佳,被告莊廣遠為國中畢業、從事工程行、已婚、經濟狀況貧困,被告邱漢杰高職畢業、從事工廠作業員、未婚、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廖顯庭國中畢業、從事粗工、未婚、經濟狀況不佳,被告鄭宥宏大學就學中、從事粗工、未婚、經濟狀況不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至6項所示。
六、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雖為如附表二、三、四及事實欄三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金額,惟被告5人實際分受所得,被告莊敦凱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的上手「老子」總共給我車手提領金額百分之3之報酬,我分百分之1給提領之車手,我自己實際分得百分之2,沒有去提領的人就沒有分得報酬等語(見原審訴字第2370號卷第62頁反面);被告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均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領得的報酬是我提款部分的百分之1等語(見原審訴字第2370號卷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被告鄭宥宏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領得的報酬是我提款部分的百分之1,我就被害人毛迦霖部分所提領之款項全部自己留下等語(見原審訴字第2370號第62頁反面)。經查:
⒈被告莊敦凱已與附表五編號1之①、④、⑤、⑦至⑨、⑪、
⑰至⑲、㉒、㉕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告莊廣遠已與附表五編號2之①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告邱漢杰已與附表五編號3之①、④、⑤、⑦至⑨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告鄭宥宏已與附表五編號5之②至④、⑦、⑩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有各該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此部分犯罪所得,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將使被告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鄭宥宏除依調解程序筆錄給付款項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或依法追徵其價額,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若被告確實履行調解內容,實足以達剝奪其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又如被告未能履行,被害人亦得持原審法院調解程序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逕對被告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鄭宥宏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亦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鄭宥宏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被告莊敦凱、莊廣遠、邱漢杰、鄭宥宏此部分犯罪所得若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尚有過苛之虞,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又雖被告邱漢杰未與附表五編號
3之⑫、⑬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告廖顯庭未與附表五編號4之①至③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告鄭宥宏未與附表五編號5之①、⑤、⑨、⑫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惟其等均已各自匯款至上開被害人帳戶彌補上開被害人之損失,且賠償之金額均大於其等提領所獲得之報酬,有各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匯款單在卷可稽,等同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是就被告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此等部分犯罪所得,亦爰不宣告沒收。
⒉就尚未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或匯款賠償被害人部分,被告莊敦
凱、莊廣遠、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其等所為各次犯行,被告莊敦凱可分得如附表五編號1之②、③、⑥、⑩、⑫至
⑯、⑳、㉑、㉓、㉔、㉖至㊸所示之款項;被告莊廣遠可分得如附表五編號2之②至⑦所示之款項;被告邱漢杰可分得如附表五編號3之②、③、⑥、⑩、⑪所示之款項;被告廖顯庭可分得如附表五編號4之④至⑪所示之款項;被告鄭宥宏可分得如附表五編號5之⑥、⑧、⑪所示之款項,因均未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應於被告5人各該犯行部分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莊敦凱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將領得款項扣除自己
及其他車手之報酬後,其餘款項再交給老子等語(見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51頁背面),原審同案被告吳維倫亦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領的錢不是交給被告莊敦凱(見原審訴字第2370號卷第63頁)。是原審同案被告吳維倫所領得之款項既係其親自交予「馬哥」,而非透過被告莊敦凱交予「老子」,則被告莊敦凱就原審同案被告吳維倫於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提領金額應無獲取報酬;另被告鄭宥宏所獲取之報酬係其提款金額的百分之1,已如前述,而就附表二編號4至15、26至28所示犯罪事實,被告鄭宥宏僅係搭載被告莊敦凱共同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包裹,並未提款,是就上開部分之犯行應認被告鄭宥宏未獲取報酬。是被告莊敦凱就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鄭宥宏就附表二編號4至
15、編號26至28之犯罪事實,自難認定有犯罪所得,故亦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及2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莊敦凱所有,供
其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莊敦凱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13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至23,均分別為被告鄭宥宏、莊敦凱、
莊廣遠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交予其等使用,業據鄭宥宏、莊敦凱、莊廣遠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136頁正反面),雖扣案附表六編號3至23所示之物,經核並非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依被告鄭宥宏、莊敦凱、莊廣遠所供仍得認係詐欺集團成員交予其等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其等有事實上處分權,自均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鄭宥宏、莊敦凱、莊廣遠所為各該犯行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6至37所示之物為被告莊敦凱、莊廣遠、
邱漢杰、廖顯庭、鄭宥宏所有之私人物品,業據被告5人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136頁正反面),與被告5人本案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不具有直接關聯性,均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4至25所示之交易明細表,雖為被告莊廣
遠、鄭宥宏提領詐欺所得所生之物,然無再予使用之可能性,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均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⒌被告莊敦凱分別在領取附表二編號4至28所示人頭帳戶所寄
之金融卡包裹簽收單上偽簽「呂佳益」署名所偽造之私文書,已於領取金融卡包裹時,持以行使並交付黑貓宅急便人員,均非被告所有之物,惟其各次領取時所偽簽之「呂佳益」署名各1枚(合計共4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附表二編號4至28所示犯行分別宣告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敦凱、廖顯庭、莊廣遠、邱漢杰於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被告莊敦凱於附表三編號18至22,被告廖顯庭於附表三編號19,被告莊廣遠於附表三編號20至21,被告邱漢杰於附表三編號2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而認被告莊敦凱、廖顯庭、莊廣遠、邱漢杰此等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則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同一法院時,其繫屬在後者,自應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避免一罪兩判。
三、查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997、22853、24822、30744、33329號起訴被告莊敦凱犯如附表二編號4、11至13、17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廖顯庭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莊廣遠於犯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邱漢杰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於107年2月7日繫屬原審,由原審以107年度訴字第379號案件審理中,嗣檢察官再以106年度偵字第9801、10611、2094
3號追加起訴被告莊敦凱、廖顯庭、莊廣遠、邱漢杰涉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被告莊敦凱犯如附表三編號18至22所示犯行,被告廖顯庭犯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犯行,被告莊廣遠犯如附表三編號20至21所示犯行,被告邱漢杰犯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犯行),而於107年9月12日由原審以
107年度訴字第2370號繫屬在案,則檢察官上開追加起訴部分,與前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379號案件中之被害人同一,應屬同一案件,檢察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規定,就此部分應諭知公訴不受理。
四、原審以被告莊敦凱、廖顯庭、莊廣遠、邱漢杰等人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被告莊敦凱犯如附表三編號18至22所示犯行,被告廖顯庭犯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犯行,被告莊廣遠犯如附表三編號20至21所示犯行,被告邱漢杰犯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犯行)部分,與原審107年度訴字第379號案件中之被害人同一,應屬同一案件,檢察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追加起訴,因而就此等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無違誤。被告莊敦凱、廖顯庭、莊廣遠、邱漢杰等人,就此等部分亦提起上訴,自皆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參、被告莊敦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燕瑩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添興言詞追加起訴,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沒收│├──┼──────┼─────────────────────────────┤││附表二編號1│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②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之②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3│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③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之③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4│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5│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6│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⑥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之⑥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7│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8│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二編號9│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0│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⑩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之⑩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1│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莊廣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2│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⑫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莊廣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②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3│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⑬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4│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⑭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5│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⑮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6│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⑯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7│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8│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9│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0│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⑳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1│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㉑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之⑥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2│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3│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㉓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之⑧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4│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㉔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5│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6│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7│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28│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呂││││佳益」署名壹枚,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編號1│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㉖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編號2│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④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3│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㉘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⑤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4│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㉙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⑥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5│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㉚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⑦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6│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㉛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⑧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7│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㉜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8│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㉝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⑩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9│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㉞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廖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之⑪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10│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莊廣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之③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編號11│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㊱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莊廣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之④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編號12│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㊲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莊廣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之⑤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編號13│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㊳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莊廣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之⑥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編號14│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㊴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莊廣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之⑦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9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編號15│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㊵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之⑪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16│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㊶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編號17│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㊷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邱漢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四│莊敦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㊸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鄭宥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犯罪事實三│鄭宥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107年度訴字第379號附表)┌─┬───┬──────┬─────┬────────┬───┬──────────┬──────┬──┐│編│被害人│人頭帳戶戶名│詐騙時間、│匯款時間、金額│提款車│提款時間、金額│提款地點│備註││號││、帳號│手法││手│(均不含手續費)│││├─┼───┼──────┼─────┼────────┼───┼──────────┼──────┼──┤│1│郭奕伶│巫維浩│106年2月│①106年2月26日│邱漢杰│①106年2月26日下午│臺中市○○區│警卷││││國泰世華商業│26日網路購│下午3時52分匯││4時12分提款20000│○○路000號│二第││││銀行帳號0000│物詐財│款29985元││元│(統一超商同│38至││││00000000000││②106年2月26日││②106年2月26日下午│榮門市)│44頁││││號││下午4時2分匯││5時27分提款9000元││││││││款29985元│├──────────┼──────┤││││││││③106年2月26日下午│臺中市○○區│││││││││4時18分提款10000│○○路000號│││││││││元│(統一超商敦││││││││││煌門市)││││││││├──────────┼──────┼──┤│││││││④106年2月26日某時│不詳│││││││││提款21000元(起訴││││││││││書未載)│││├─┼───┼──────┼─────┼────────┼───┼──────────┼──────┼──┤│2│鄭錦裕│ 陳佳瑜 │106年3月│106年3月17日晚│邱漢杰│①106年3月17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臺灣銀行水湳│17日佯稱被│上1時45分匯款││5時36分提款20000│○○路0段│二第││││分行帳號0000│害人友人│70000元││元│000號( 萊爾 │45頁││││00000000000││││②106年3月17日晚上│ 富超商 臺中中│、第││││號││││5時37分提款20000│清店)│48頁││││││││元、20000元││││││││││③106年3月17日晚上││││││││││5時38分提款10000││││││││││元│││├─┼───┼──────┼─────┼────────┼───┼──────────┼──────┼──┤│3│詹子儀│曾宥笙│106年3月│①106年3月9日│邱漢杰│①106年3月9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臺灣銀行帳號│9日網路購│晚上10時31分匯││10時34分提款20000│○○路0段00│四第││││000000000000│物詐財│款29987元││元、20000元│號( 萊爾富超 │7頁││││號││②106年3月9日│││商臺中中屯店│││││││晚上10時34分匯│││)│││││││款29987元│├──────────┼──────┼──┤│││││││②106年3月9日晚上│不詳│││││││││10時38分提款50000││││││││││元(起訴書未載)│││├─┼───┼──────┼─────┼────────┼───┼──────────┼──────┼──┤│4│賴建豪│李志明│106年3月│①106年3月7日│邱漢杰│①106年3月7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中華郵政帳號│7日網路購│晚上8時38分匯││9時22分提領60000│○○路0段00│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款29989元││元、20000元│號(臺中何厝│299││││00號││②106年3月7日│││郵局)│至││││││晚上9時6分匯│├──────────┼──────┤300││││││款29985元││②106年3月7日晚上│臺中市,○○│頁││││││③106年3月7日││9時提領22000元│○○路0段│││││││晚上9時9分匯│││000號(臺中│││││││款29985元│││逢甲郵局)│││││││④106年3月7日││││││││││晚上9時13分匯││││││││││款29985元│││││││├──────┼─────┼────────┼───┼──────────┼──────┼──┤│││李志明│106年3月│①106年3月7日│邱漢杰│③106年3月7日晚上│不詳│││││元大商業銀行│7日網路購│晚上9時24分匯││9時27分提款20000││││││帳號00000000│物詐財│款29980元││元││││││000000號(起││②106年3月7日││④106年3月7日晚上││││││訴書未載)││晚上9時28分匯││9時28分提款9000元││││││││款19980元│├──────────┼──────┼──┤│││││││⑤106年3月7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9時32分提款20000│○○路○段│一第││││││││元│000號(國泰│311│││││││││世華銀行西屯│頁│││││││││分行)││├─┼───┼──────┼─────┼────────┼───┼──────────┼──────┼──┤│5│劉芮妤│李志明│106年3月│106年3月7日晚│邱漢杰│106年3月7日晚上9│不詳│││││元大商業銀行│7日網路購│上9時8分匯款││時26分提款17000元(││││││帳號00000000│物詐財│16985元││起訴書未載)││││││000000號│││││││├─┼───┼──────┼─────┼────────┼───┼──────────┼──────┼──┤│6│李尚學│李志明│106年3月│106年3月7日晚│邱漢杰│106年3月7日晚上10│不詳│││││元大商業銀行│7日網路購│上9時51分匯款││時10分提款8000元(起││││││帳號00000000│物詐財│8012元││訴書未載)││││││000000號│││││││├─┼───┼──────┼─────┼────────┼───┼──────────┼──────┼──┤│7│江雅雲│李志明│106年3月│106年3月7日晚│邱漢杰│①106年3月7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元大商業銀行│7日網路購│上8時40分匯款││8時45分提款20000│○○路000號│一第││││帳號00000000│物詐財│21985元││元│(中華郵政民│312││││000000號││││②106年3月7日晚上│權路郵局、逢│頁││││││││8時46分款20000元│甲大學郵局)││├─┼───┼──────┼─────┼────────┼───┼──────────┼──────┼──┤│8│廖駿鋒│李志明│106年3月│匯款未成功││元大交易明細表未見存││││││元大商業銀行│7日網路購│││入及提款紀錄(警卷一││││││帳號00000000│物詐財│││第293頁)││││││000000號│││││││├─┼───┼──────┼─────┼────────┼───┼──────────┼──────┼──┤│9│郭浚騰│李志明│106年3月│106年3月7日晚│邱漢杰│106年3月7日晚上7│臺中市○○區│警卷││││玉山銀行帳號│7日網路購│上7時46分匯款││時46分提款19000元│○○○○0段│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18985元│││000號(土地│296││││0號│││││銀行西屯分行│頁│├─┼───┼──────┼─────┼────────┼───┼──────────┤)│││10│張蕊│李志明│106年3月│106年3月7日晚│邱漢杰│106年3月7日晚上7││││││玉山銀行帳號│7日網路購│上7時45分匯款││時51分提款20000元││││││000000000000│物詐財│20985元││││││││0號│││││││├─┼───┼──────┼─────┼────────┼───┼──────────┼──────┼──┤│11│陳彥融│陳豫瓏│106年3月│①106年3月10日│莊廣遠│①106年3月10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中華郵政帳號│10日網路購│晚上7時52分匯││8時9分提款20000│○○路0段│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款29987元││元│000號(臺中│300││││00號││②106年3月10日││②106年3月10日晚上│逢甲郵局)│頁││││││晚上8時26分匯││8時10分提款9000元││││││││款29985元│├──────────┼──────┼──┤│││││││106年3月10日晚上8│臺中市○○區│警卷││││││││時32分提款30000元│○○路0段│一第│├─┼───┼──────┼─────┼────────┼───┼──────────┤000號(臺中│301││12│徐詩涵│陳豫瓏│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莊廣遠│①106年3月10日晚上│西屯郵局)│至││││中華郵政帳號│10日網路購│上8時19分匯款││8時24分提款21000││302││││000000000000│物詐財│21123元││元││頁││││00號││││②106年3月10日晚上││││││││││8時25分提款1000元│││├─┼───┼──────┼─────┼────────┼───┼──────────┼──────┼──┤│13│陳怡霓│陳豫瓏│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廖顯庭│①106年3月10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華南銀行帳號│10日網路購│上7時34分匯款││7時44分提款20000│○○路○段0│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29985元││元│號(統一青海│308││││號││││②106年3月10日晚上│)│頁││││││││7時46分提款10000││││││││││元│││├─┼───┼──────┼─────┼────────┼───┼──────────┼──────┼──┤│14│賴威帆│陳豫瓏│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廖顯庭│106年3月10日晚上7│臺中市○○區│警卷││││華南銀行帳號│10日網路購│上6時57分匯款││時9分提款9000元│○○路○段0│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8965元│││號(統一青海│308││││號│││││ATM)│頁│├─┼───┼──────┼─────┼────────┼───┼──────────┼──────┼──┤│15│謝如菁│陳豫瓏│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廖顯庭│106年3月10日晚上8│臺中市○○區│警卷││││華南銀行帳號│10日網路購│上8時匯款10088││時3分提款10000元│○○路0段│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元│││0000號(統一│310││││號│││││朝馬ATM)│頁│├─┼───┼──────┼─────┼────────┼───┼──────────┼──────┼──┤│16│柯成洲│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①106年3月10日晚上│不詳│││││中華郵政帳號│8日網路購│上10時15分匯款││10時23分提款20000││││││000000000000│物詐財│29989元││元││││││00號││││②106年3月10日晚上│││├─┼───┼──────┼─────┼────────┼───┤10時25分提款20000││││17│邊強生│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元││││││中華郵政帳號│8日網路購│上10時18分匯款││③106年3月10日晚上││││││000000000000│物詐財│29989元││10時26分提款20000││││││00號││││元││││││││││(起訴書皆未載)│││││├──────┤├────────┼───┼──────────┤│││││徐燁葵││106年3月8日晚│莊敦凱│106年3月10日提款││││││合作金庫銀行││上11時42分匯款││30000元││││││帳號00000000││29985元││(起訴書未載,即附表││││││00000000號││││三編號18)│││├─┼───┼──────┼─────┼────────┼───┼──────────┼──────┼──┤│18│蕭閔瑄│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①106年3月8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中華郵政帳號│8日網路購│上9時58分匯款││10時4分提款20000│○○路0段00│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29985元││元│號(統一甘肅│306││││00號││││②106年3月8日晚上│ATM)│頁││││││││10時5分提款9000元│││├─┼───┼──────┼─────┼────────┼───┼──────────┼──────┼──┤│19│張振原│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①106年3月8日晚上│不詳│││││中華郵政帳號│8日網路購│上8時55分匯款││9時7分提款20000││││││000000000000│物詐財│29985元││元││││││00號││││②106年3月8日晚上││││││││││9時8分提款10000││││││││││元││││││││││(起訴書皆未載)│││││├──────┼─────┼────────┼───┼──────────┼──────┼──┤│││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③106年3月8日晚上│臺中市○○區│警卷││││渣打銀行帳號│8日網路購│上8時33分匯款││8時53分提款20000│○○路000號│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29985元││元│(統一櫻花│307││││000號││││④106年3月8日晚上│ATM)│頁││││││││8時54分提款10000││││││││││元│││││││├────────┼───┼──────────┼──────┼──┤│││││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⑤106年3月8日晚上│不詳│││││││上9時3分匯款││9時6分提款20000││││││││29985元││元│││├─┼───┼──────┼─────┼────────┤│⑥106年3月8日晚上││││20│陳美如│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9時7分提款12000││││││渣打銀行帳號│8日網路購│上8時55分匯款││元││││││000000000000│物詐財│2050元││(起訴書未載)││││││000號│├────────┼───┼──────────┼──────┼──┤│││││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⑦106年3月8日晚上9時│不詳│││││││上9時8分匯款││15分提款1000元、││││││││1300元││1000元(起訴書未載││││││││││)│││├─┼───┼──────┼─────┼────────┼───┼──────────┼──────┼──┤│21│金佑安│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106年3月8日晚上9│不詳│││││渣打銀行帳號│8日網路購│上9時25分匯款││時31分提款3000元(起││││││000000000000│物詐財│1068元││訴書未載)││││││000號│││││││├─┼───┼──────┼─────┼────────┼───┼──────────┼──────┼──┤│22│孫聖智│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渣打交易明細無提款紀│不詳│││││渣打銀行帳號│8日網路購│上10時18分匯款││錄││││││000000000000│物詐財│29912元││││││││000號│││││││├─┼───┼──────┼─────┼────────┼───┼──────────┼──────┼──┤│23│陳明坤│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106年3月8日晚上8│不詳│││││華南銀行帳號│8日網路購│上8時37分匯款││時39分提款14000元(││││││000000000000│物詐財│10985元││起訴書未載)││││││號│││││││├─┼───┼──────┼─────┼────────┼───┼──────────┼──────┼──┤│24│游立丞│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106年3月8日晚上8│不詳│││││華南銀行帳號│8日網路購│上8時21分匯款││時27分提款16000元(││││││000000000000│物詐財│15688元││起訴書未載)││││││號│││││││├─┼───┼──────┼─────┼────────┼───┼──────────┼──────┼──┤│25│王盈智│鄭又誠│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106年3月8日晚上8│臺中市○○區│警卷││││華南銀行帳號│8日網路購│上8時11分匯款││時17分提款20000元、│○○路○段│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37824元││20000元│000號(臺中│299││││號│││││逢甲郵局)│頁│├─┼───┼──────┼─────┼────────┼───┼──────────┼──────┼──┤│26│許茹婷│黃聰榮│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吳維倫│106年3月10日晚上9│臺中市○○區│警卷││││中華郵政帳號│10日網路購│上9時20分匯款││時39分提款60000元│○○路0段│一第││││000000000000│物詐財│12985元│││000號(臺中│303││││00號│││││西屯郵局)│至│├─┼───┼──────┼─────┼────────┼───┼──────────┤│305││27│宋廷揚│黃聰榮│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吳維倫│106年3月10日晚上10││頁││││中華郵政帳號│9日網路購│上9時54分匯款││時6分提款30000元││││││000000000000│物詐財│29985元││││││││00號│││││││├─┼───┼──────┼─────┼────────┼───┼──────────┤│││28│陳惠珍│黃聰榮│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吳維倫│106年3月10日晚上10││││││中華郵政帳號│10日網路購│上10時19分匯款││時32分提款30000元││││││000000000000│物詐財│29912元││││││││00號│││││││└─┴───┴──────┴─────┴────────┴───┴──────────┴──────┴──┘附表三:(107年度訴字第2370號附表)┌─┬───┬──────┬─────┬────────┬───┬──────────┬──────┬──┐│編│被害人│人頭帳戶名、│詐騙時間、│匯款時間、金額│提款車│提款時間、金額│提款地點│備註││號││帳號│手法││手│(均不含手續費)│││├─┼───┼──────┼─────┼────────┼───┼──────────┼──────┼──┤│1│林祐志│游騰翔第一銀│106年3月│①106年3月4日│莊敦凱│①106年3月4日晚上│不詳│││││行帳號00│4日網路購│晚上10時17分匯││10時23分提領8000元││││││000000000號│物詐財│款29985元││②106年3月4日晚上││││││││②106年3月4日││10時26分提領20000││││││││晚上10時19分匯││元││││││││款18850元││③106年3月4日晚上││││││││③106年3月4日││10時27分提領20000││││││││晚上10時39分匯││元(追加起訴書皆未││││││││款29985元││載)││││││││④106年3月4日│├──────────┼──────┼──┤│││││晚上10時47分匯││④106年3月4日晚上│臺中市○○區│││││││款970元││10時43分提領20000│○○路○段00│││││││││元│號(統一福上│││││││││⑤106年3月4日晚上│ATM)│││││││││10時44分提領10000││││││││││元(追加起訴書皆未││││││││││載)│││││││││├──────────┼──────┼──┤│││││││⑥106年3月4日晚上│臺中市○○區│││││││││11時3分提領1000元│○○路000號│││││││││(追加起訴書未載)│(統一寧夏)││├─┼───┼──────┼─────┼────────┼───┼──────────┼──────┼──┤│2│劉瑋茗│簡苙承(原名│106年3月│106年3月2日晚│廖顯庭│①106年3月2日晚上7時│臺中市○○區│││││○○○鎮○○○○○路購│上6時57分匯款││2分提領20000元│○○路○段│││││彰化銀行帳號│物詐財│29985元││②106年3月2日晚上7時│000號(統一│││││000000000000││││4分提領10000元(追│航發ATM)│││││00號││││加起訴書未載)│││├─┼───┼──────┼─────┼────────┼───┼──────────┼──────┼──┤│3│劉佩瑩│陳明聖│106年3月│106年3月4日下│廖顯庭│106年3月4日下午4│臺中市○○區│││││合作金庫銀行│4日網路購│午4時6分匯款││時13分提領20000元│○○路○段│││││帳號00000000│物詐財│6985元│││000號(台新│││││0000號│││││銀行逢甲分行││││││││││ATM)││├─┼───┤├─────┼────────┼───┼──────────┼──────┼──┤│4│廖家淇││106年3月│106年3月4日下│廖顯庭│106年3月4日下午4│臺中市○○區││││││4日網路購│午4時38分匯款││時41分提領8000元│○○路○段││││││物詐財│7985元│││000號(逢甲││││││││││郵局ATM)││├─┼───┼──────┼─────┼────────┼───┼──────────┼──────┼──┤│5│方山水│ 柯煥君 │106年3月│106年3月4日下│廖顯庭│106年3月4日下午3│臺中市○○區│││││中華郵政帳號│4日網路購│午3時39分匯款││時48分提領34000元│○○路0段00│││││00000000000│物詐財│3985元│││號(何厝郵局│││││號│││││ATM)││├─┼───┼──────┼─────┼────────┼───┼──────────┼──────┼──┤│6│ 林玥妏 │賴秋枝│106年3月│①106年3月4日│廖顯庭│①106年3月4日晚上│不詳││││謝家才│臺灣銀行帳號│4日網路購│晚上7時23分匯││7時42分提領17000││││││000000│物詐財│款29985元││元(追加起訴書未載││││││0000號││②106年3月4日││)││││││││晚上8時4分匯││②106年3月4日晚上││││││││款29985元││7時46分提領20000││││││││││元│││├─┼───┤├─────┼────────┼───┤③106年3月4日晚上││││7│陳育材││106年3月│106年3月4日晚│廖顯庭│7時46分提領10000│││││││4日網路購│上7時32分匯款││元(追加起訴書未載│││││││物詐財│17000元││)││││││││││④106年3月4日晚上├──────┼──┤│││││││8時16分提領20000│臺中市○區○│追加││││││││元(追加起訴書未載│○路000號(│警卷││││││││)│統一進合ATM│三第│││││││├──────────┤)│55頁││││││││⑤106年3月4日晚上││││││││││8時17分提領10000││││││││││元│││├─┼───┼──────┼─────┼────────┼───┼──────────┼──────┼──┤│8│簡鳳玲│ 吳汯學 │106年3月│106年3月7日晚│廖顯庭│106年3月7日晚上7│臺中市○○區│││││中華郵政帳號│7日網路訂│上7時50分提領││時53分提領54000元│○○路0段│││││000000000000│購錯誤ATM│25012元│││000號(逢甲│││││00000號│操作解除││││郵局ATM)││├─┼───┼──────┼─────┼────────┼───┼──────────┼──────┼──┤│9│林鴻泰│陳珈伊│106年3月│106年3月7日晚│廖顯庭│106年3月7日晚上7│不詳│││││第一銀行帳號│7日網路訂│上7時18分匯款││時23分提領15000元││││││000000000000│購錯誤ATM│15000元││││││││00號│操作解除││││││├─┼───┼──────┼─────┼────────┼───┼──────────┼──────┼──┤│10│賴孟良│莊嘉哲│106年3月│106年3月15日下│莊廣遠│①106年3月15日下午│臺中市○○區│││││永豐銀行帳號│15日網路訂│午5時27分匯款││5時36分提領20000│○○路000號│││││000000000000│購錯誤ATM│25812元││元│(統一櫻花門│││││00000號│操作解除│││②106年3月15日下午│市)│││││││││5時36分提領6000元│││├─┼───┤├─────┼────────┼───┼──────────┼──────┼──┤│11│許承展││106年3月│106年3月15日晚│莊廣遠│106年3月15日晚上6│臺中市○○區││││││15日網路訂│上6時13分匯款││時24分提領6000元│○○路○段││││││購錯誤ATM│4980元│││000號(台新││││││操作解除││││銀行逢甲分行││││││││││)││├─┼───┼──────┼─────┼────────┼───┼──────────┼──────┼──┤│12│吳淽瀀│胡仁禧│106年3月│①106年3月19日│莊廣遠│①106年3月19日晚上│臺中市○○區│││││中國信託銀行│19日網路訂│晚上10時3分匯││10時9分提領30000│○○路000號│││││帳號00000000│購錯誤ATM│款29985元││元│(統一櫻花門│││││0000000號│操作解除│②106年3月19日││②106年3月19日晚上│市)│││││││晚上10時7分匯││10時11分提領2000元││││││││款1985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共31970元)│││├─┼───┤├─────┼────────┼───┼──────────┼──────┼──┤│13│胡佳莉││106年3月│①106年3月19日│莊廣遠│①106年3月19日晚上│臺中市○○區││││││19日網路訂│晚上9時55分匯││9時56分提領2000元│○○路○段││││││購錯誤ATM│款29123元││②106年3月19日晚上│000號(台新││││││操作解除│②106年3月19日││9時58分提領20000│銀行逢甲分行│││││││晚上10時24分匯││元│)│││││││款16098元││③106年3月19日晚上││││││││││10時提領7000元│││││││││├──────────┼──────┼──┤│││││││④106年3月19日晚上│臺中市○○區│││││││││10時31分提領16000│○○路000號│││││││││元│(統一福星門│││││││││(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市)│││││││││共31970元)│││├─┼───┼──────┼─────┼────────┼───┼──────────┼──────┼──┤│14│王婉庭│ 林季嫻 │106年3月│106年3月21日晚│莊廣遠│106年3月21日晚上7│臺中市○○區│││││中華郵政帳號│21日網路訂│上6時30分匯款││時8分提領5000元│○○街00之0│││││00000000000│購錯誤ATM│1890元│││號0樓(全家│││││000000號│操作解除││││八寶門市)││├─┼───┼──────┼─────┼────────┼───┼──────────┼──────┼──┤│15│林翊瑄│簡苙承│106年3月│106年3月2日下│邱漢杰│①106年3月2日提領│不詳│││││合作金庫銀行│2日網路訂│午5時22分匯款││20000元││││││帳號00000000│購錯誤ATM│8134元││②106年3月2日提領││││││00000000號│操作解除│││180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共提├──────┼──┤│16│楊詠嵐││106年3月│106年3月2日下│邱漢杰│領30000元)│不詳││││││2日網路訂│午4時51分匯款│││││││││購錯誤ATM│30000元│││││││││操作解除││││││├─┼───┼──────┼─────┼────────┼───┼──────────┼──────┼──┤│17│潘品丰│ 黃建翔 │106年3月│①106年3月5日│邱漢杰│①106年3月5日下午│不詳│││││中華郵政帳號│5日網路購│下午4時41分匯││4時48分提領30000元││││││000000000000│物詐財│款29985元││(追加起訴書未載)││││││00000號││②106年3月5日││②106年3月5日下午││││││││下午4時46分匯││4時51分提領28000││││││││款29985元││元│││├─┼───┼──────┼─────┼────────┼───┼──────────┼──────┼──┤│18│邊強生│徐燁葵│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莊敦凱│106年3月8日提領│不詳││││(不同│合作金庫銀行│8日網路訂│上11時42分匯款││30000元│││││人頭帳│帳號00000000│購錯誤ATM│29985元│││││││戶)│00000000號│操作解除││││││├─┼───┼──────┼─────┼────────┼───┼──────────┼──────┼──┤│19│陳怡霓│陳豫瓏│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廖顯庭│①106年3月10日晚上│臺中市○○區││││(重複│華南銀行帳號│10日網路訂│上7時34分匯款││7時44分提款20000│○○路○段0││││)│000000000000│購錯誤ATM│29985元││元│號(統一青海│││││號│操作解除│││②106年3月10日晚上│門市)│││││││││7時46分提款10000元│││├─┼───┼──────┼─────┼────────┼───┼──────────┼──────┼──┤│20│徐詩涵│陳豫瓏│106年3月│106年3月10日晚│莊廣遠│①106年3月10日晚上│臺中市○○區││││(重複│中華郵政帳號│10日網路訂│上8時19分匯款││8時24分提款21000元│○○路0段││││)│000000000000│購錯誤ATM│21123元││②106年3月10日晚上│000號(臺中│││││00號│操作解除│││8時25分提款1000元│西屯郵局)││├─┼───┼──────┼─────┼────────┼───┼──────────┼──────┼──┤│21│陳彥融│陳豫瓏│106年3月│①106年3月10日│莊廣遠│①106年3月10日晚上│臺中市○○區││││(重複│中華郵政帳號│10日網路訂│晚上7時52分匯││8時9分提款20000│○○路0段││││)│000000000000│購錯誤ATM│款29987元││元│000號(臺中│││││00號│操作解除│②106年3月10日││②106年3月10日晚上│逢甲郵局)│││││││晚上8時26分匯││8時10分提款9000元││││││││款29985元│├──────────┼──────┼──┤│││││││106年3月10日晚上8│臺中市○○區│││││││││時32分提款30000元│○○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22│賴建豪│李志明│106年3月│①106年3月7日│邱漢杰│106年3月7日晚上9│臺中市○○區││││(重複│中華郵政帳號│7日網路購│晚上8時38分匯││時22分提領60000元、│○○路0段00││││)│000000000000│物詐財│款29989元││20000元│號(臺中何厝│││││00號││②106年3月7日│││郵局)│││││││晚上9時6分匯│├──────────┼──────┤││││││款29985元││106年3月7日晚上9│臺中市○○區│││││││③106年3月7日││時提領22000元│○○路0段│││││││晚上9時9分匯│││000號(臺中│││││││款29985元│││逢甲郵局)│││││││④106年3月7日││││││││││晚上9時13分匯││││││││││款29985元│││││││├──────┼─────┼────────┼───┼──────────┼──────┼──┤│││李志明│106年3月│①106年3月7日│邱漢杰│①106年3月7日晚上│不詳│││││元大商業銀行│7日網路購│晚上9時24分匯││9時27分提款20000││││││帳號00000000│物詐財│款29980元││元││││││000000號(追││②106年3月7日││②106年3月7日晚上││││││加起訴書附表││晚上9時28分匯││9時28分提款9000元││││││誤載為上開中││款19980元│├──────────┼──────┼──┤│││華郵政帳戶)││││①106年3月7日晚上│臺中市○○區│││││││││9時32分提款20000│○○路○段│││││││││元│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附表四:(107年度訴字第3007號)┌─┬───┬──────┬─────┬────────┬───┬──────────┬──────┬──┐│編│被害人│人頭帳戶名、│詐騙時間、│匯款時間、金額│提款車│提款時間、金額│提款地點│備註││號││帳號│手法││手│(均不含手續費)│││├─┼───┼──────┼─────┼────────┼───┼──────────┼──────┼──┤│1│王蕙芳│ 黃裕心 │106年3月│106年3月8日晚│鄭宥宏│106年3月8日晚上6│臺中市○○區│偵24││││台灣中小企銀│8日網路訂│上6時9分匯款││時14分提領20000元、│○○路○段│805││││帳號00000000│購錯誤ATM│29985元││9000元│000號│號卷││││000號│操作解除│││││二第││││││││││38頁│└─┴───┴──────┴─────┴────────┴───┴──────────┴──────┴──┘附表五:
┌──┬───┬─────┬─────────────────────────────┐│編號│被告│被害人│犯罪所得(新臺幣/元)│├──┼───┼─────┼─────────────────────────────┤│1│莊敦凱│①郭奕伶│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0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4號調解程序筆錄)│││├─────┼─────────────────────────────┤│││②鄭錦裕│1400元(70000*0.02=1400)│││├─────┼─────────────────────────────┤│││③詹子儀│1800元(90000*0.02=1800)│││├─────┼─────────────────────────────┤│││④賴建豪│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1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5號調解程序筆錄)│││├─────┼─────────────────────────────┤│││⑤劉芮妤│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2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6號調解程序筆錄)│││├─────┼─────────────────────────────┤│││⑥李尚學│160元(8000*0.02=160)│││├─────┼─────────────────────────────┤│││⑦江雅雲│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3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7號調解程序筆錄)│││├─────┼─────────────────────────────┤│││⑧廖駿鋒│未遂,無犯罪所得(調解亦成立)(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4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7號調解程序筆錄)│││├─────┼─────────────────────────────┤│││⑨郭浚騰│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5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9號調解程序筆錄)│││├─────┼─────────────────────────────┤│││⑩張蕊│200元(20000*0.02=200)│││├─────┼─────────────────────────────┤│││⑪陳彥融│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6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43號調解程序筆錄)│││├─────┼─────────────────────────────┤│││⑫徐詩涵│440元(22000*0.04=440)│││├─────┼─────────────────────────────┤│││⑬陳怡霓│600元(30000*0.02=600)│││├─────┼─────────────────────────────┤│││⑭賴威帆│180元(9000*0.02=180)│││├─────┼─────────────────────────────┤│││⑮謝如菁│200元(10000*0.02=200)│││├─────┼─────────────────────────────┤│││⑯柯成洲│600元(30000*0.02=600)│││├─────┼─────────────────────────────┤│││⑰邊強生│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7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0號調解程序筆錄)│││├─────┼─────────────────────────────┤│││⑱蕭閔瑄│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8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49號調解程序筆錄)│││├─────┼─────────────────────────────┤│││⑲張振原│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9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1號調解程序筆錄)│││├─────┼─────────────────────────────┤│││⑳陳美如│80元(4000*0.02=80)│││├─────┼─────────────────────────────┤│││㉑金佑安│60元(3000*0.02=60)│││├─────┼─────────────────────────────┤│││㉒孫聖智│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10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1852號調解程序筆錄)│││├─────┼─────────────────────────────┤│││㉓陳明坤│280元(14000*0.02=280)│││├─────┼─────────────────────────────┤│││㉔游立丞│320元(16000*0.02=320)│││├─────┼─────────────────────────────┤│││㉕王盈智│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11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3號調解程序筆錄)│││├─────┼─────────────────────────────┤│││㉖林祐志│2370元(79000*0.03=2370)│││├─────┼─────────────────────────────┤│││㉗劉瑋茗│600元(30000*0.02=600)│││├─────┼─────────────────────────────┤│││㉘劉佩瑩│400元(20000*0.02=400)│││├─────┼─────────────────────────────┤│││㉙廖家淇│160元(8000*0.02=160)│││├─────┼─────────────────────────────┤│││㉚方山水│680元(34000*0.02=680)│││├─────┼─────────────────────────────┤│││㉛林玥妏│1200元(60000*0.02=1200)││││謝家才││││├─────┼─────────────────────────────┤│││㉜陳育材│340元(17000*0.02=340)│││├─────┼─────────────────────────────┤│││㉝簡鳳玲│1080元(54000*0.02=1080)│││├─────┼─────────────────────────────┤│││㉞林鴻泰│300元(15000*0.02=300)│││├─────┼─────────────────────────────┤│││㉟賴孟良│520元(26000*0.02=520)│││├─────┼─────────────────────────────┤│││㊱許承展│120元(6000*0.02=120)│││├─────┼─────────────────────────────┤│││㊲吳淽瀀│640元(32000*0.02=640)│││├─────┼─────────────────────────────┤│││㊳胡佳莉│900元(45000*0.02=900)│││├─────┼─────────────────────────────┤│││㊴王婉庭│100元(5000元*0.02=100)│││├─────┼─────────────────────────────┤│││㊵林翊瑄│160元(8000*0.02=160)│││├─────┼─────────────────────────────┤│││㊶楊詠嵐│600元(30000*0.02=600)│││├─────┼─────────────────────────────┤│││㊷潘品丰│1160元(58000*0.02=1160)│││├─────┼─────────────────────────────┤│││㊸王蕙芳│580元(29000*0.02=580)│├──┼───┼─────┼─────────────────────────────┤│2│莊廣遠│①陳彥融│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6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43號調解程序筆錄)│││├─────┼─────────────────────────────┤│││②徐詩涵│220元(22000*0.01=220)│││├─────┼─────────────────────────────┤│││③賴孟良│260元(26000*0.01=260)│││├─────┼─────────────────────────────┤│││④許承展│60元(6000*0.01=60)│││├─────┼─────────────────────────────┤│││⑤吳淽瀀│320元(32000*0.01=320)│││├─────┼─────────────────────────────┤│││⑥胡佳莉│450元(45000*0.01=450)│││├─────┼─────────────────────────────┤│││⑦王婉庭│50元(5000*0.01=50元)│├──┼───┼─────┼─────────────────────────────┤│3│邱漢杰│①郭奕伶│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0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4號調解程序筆錄)│││├─────┼─────────────────────────────┤│││②鄭錦裕│700元(70000*0.01=700)│││├─────┼─────────────────────────────┤│││③詹子儀│900元(90000*0.01=900)│││├─────┼─────────────────────────────┤│││④賴建豪│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1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5號調解程序筆錄)│││├─────┼─────────────────────────────┤│││⑤劉芮妤│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2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6號調解程序筆錄)│││├─────┼─────────────────────────────┤│││⑥李尚學│80元(8000*0.01=80)│││├─────┼─────────────────────────────┤│││⑦江雅雲│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3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7號調解程序筆錄)│││├─────┼─────────────────────────────┤│││⑧廖駿鋒│未遂,無犯罪所得(調解亦成立)(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4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7號調解程序筆錄)│││├─────┼─────────────────────────────┤│││⑨郭浚騰│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5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9號調解程序筆錄)│││├─────┼─────────────────────────────┤│││⑩張蕊│200元(20000*0.01=200)│││├─────┼─────────────────────────────┤│││⑪林翊瑄│80元(8000*0.01=80)│││├─────┼─────────────────────────────┤│││⑫楊詠嵐│已匯款3000元(犯罪所得300元)賠償楊詠嵐,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加原審卷二第75頁)│││├─────┼─────────────────────────────┤│││⑬潘品丰│已匯款6000元(犯罪所得580元)賠償潘品丰,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加原審卷二第75頁)│├──┼───┼─────┼─────────────────────────────┤│4│廖顯庭│①陳怡霓│已匯款15000元(犯罪所得300元)賠償陳怡霓,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31頁)│││├─────┼─────────────────────────────┤│││②賴威帆│已匯款4000元(犯罪所得90元)賠償賴威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31頁)│││├─────┼─────────────────────────────┤│││③謝如菁│已匯款4000元(犯罪所得100元)賠償謝如菁,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32頁)│││├─────┼─────────────────────────────┤│││④劉瑋茗│300元(30000*0.01=300)│││├─────┼─────────────────────────────┤│││⑤劉佩瑩│200元(20000*0.01=200)│││├─────┼─────────────────────────────┤│││⑥廖家淇│80元(8000*0.01=80)│││├─────┼─────────────────────────────┤│││⑦方山水│340元(34000*0.01=340)│││├─────┼─────────────────────────────┤│││⑧林玥妏│600元(60000*0.01=600)││││謝家才││││├─────┼─────────────────────────────┤│││⑨陳育材│170元(17000*0.01=170)│││├─────┼─────────────────────────────┤│││⑩簡鳳玲│540元(54000*0.01=540)│││├─────┼─────────────────────────────┤│││⑪林鴻泰│150元(15000*0.01=150)│├──┼───┼─────┼─────────────────────────────┤│5│鄭宥宏│①柯成洲│已匯款3000元(犯罪所得600元)賠償柯成洲,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78頁)│││├─────┼─────────────────────────────┤│││②邊強生│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7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0號調解程序筆錄)│││├─────┼─────────────────────────────┤│││③蕭閔瑄│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8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49號調解程序筆錄)│││├─────┼─────────────────────────────┤│││④張振原│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09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1號調解程序筆錄)│││├─────┼─────────────────────────────┤│││⑤陳美如│已匯款500元(犯罪所得40元)賠償陳美如,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79頁)│││├─────┼─────────────────────────────┤│││⑥金佑安│30元(3000*0.01=30)│││├─────┼─────────────────────────────┤│││⑦孫聖智│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10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1852號調解程序筆錄)│││├─────┼─────────────────────────────┤│││⑧陳明坤│140元(14000*0.01=140)│││├─────┼─────────────────────────────┤│││⑨游立丞│已匯款1500元賠償游立丞(犯罪所得160元),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二第79頁)│││├─────┼─────────────────────────────┤│││⑩王盈智│調解成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原審訴字第379號卷一第211頁│││││正反面原審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53號調解程序筆錄)│││├─────┼─────────────────────────────┤│││⑪毛迦霖│89000元│││├─────┼─────────────────────────────┤│││⑫王蕙芳│已匯款10000元賠償王蕙芳(犯罪所得290元),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加原審卷二第63頁)│└──┴───┴─────┴─────────────────────────────┘附表六:
┌──┬────────────────────────────┬────┐│編號│扣案物│所有人│├──┼────────────────────────────┼────┤│1│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莊敦凱│├──┼────────────────────────────┼────┤│2│黑貓宅急便利袋5個│莊敦凱│├──┼────────────────────────────┼────┤│3│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鄭宥宏│├──┼────────────────────────────┼────┤│4│華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鄭宥宏│├──┼────────────────────────────┼────┤│5│永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鄭宥宏│├──┼────────────────────────────┼────┤│6│身分證(存摺)影本6張│莊敦凱│├──┼────────────────────────────┼────┤│7│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莊敦凱│├──┼────────────────────────────┼────┤│8│ 洪晟豪 之中華郵政存摺1本│莊敦凱│├──┼────────────────────────────┼────┤│9│ 陳彥廷 之中華郵政存摺1本│莊敦凱│├──┼────────────────────────────┼────┤│10│ 江致瑋 之中華郵政存摺1本│莊敦凱│├──┼────────────────────────────┼────┤│11│ 程柏元 之中華郵政存摺1本│莊敦凱│├──┼────────────────────────────┼────┤│12│江致瑋之聯邦銀行存摺1本│莊敦凱│├──┼────────────────────────────┼────┤│13│江致瑋之台新銀行存摺1本│莊敦凱│├──┼────────────────────────────┼────┤│14│江致瑋之臺灣企銀存摺1本│莊敦凱│├──┼────────────────────────────┼────┤│15│江致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莊敦凱│├──┼────────────────────────────┼────┤│16│江致瑋之臺灣銀行存摺之1本│莊敦凱│├──┼────────────────────────────┼────┤│17│程柏元之基隆二信存摺1本│莊敦凱│├──┼────────────────────────────┼────┤│18│ 陳均丞 之台北富邦存摺1本。│莊敦凱│├──┼────────────────────────────┼────┤│19│臺灣銀行卡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莊廣遠│├──┼────────────────────────────┼────┤│20│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莊廣遠│├──┼────────────────────────────┼────┤│21│臺灣企銀卡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莊廣遠│├──┼────────────────────────────┼────┤│22│台北富邦卡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莊廣遠│├──┼────────────────────────────┼────┤│23│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莊廣遠│├──┼────────────────────────────┼────┤│24│金融卡匯款明細3張│莊廣遠│├──┼────────────────────────────┼────┤│25│玉山銀行交易明細3張│鄭宥宏│├──┼────────────────────────────┼────┤│26│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莊敦凱│├──┼────────────────────────────┼────┤│27│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廖顯庭│├──┼────────────────────────────┼────┤│28│TaiwanMobile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莊廣遠│├──┼────────────────────────────┼────┤│29│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邱漢杰│├──┼────────────────────────────┼────┤│30│愷他命鐵盒1個│莊敦凱│├──┼────────────────────────────┼────┤│31│黑色帽T外套1件│莊廣遠│├──┼────────────────────────────┼────┤│32│黑色安全帽1個│莊敦凱│├──┼────────────────────────────┼────┤│33│黑白條紋安全帽1個│莊廣遠│├──┼────────────────────────────┼────┤│34│黑色帽T外套1件│莊敦凱│├──┼────────────────────────────┼────┤│35│新臺幣10000元│鄭宥宏│├──┼────────────────────────────┼────┤│36│安非他命1包│莊廣遠│├──┼────────────────────────────┼────┤│37│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莊廣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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