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3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黃琮德黃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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