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52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藍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甲○○人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肆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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